
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有
1、关于保护客体。《WIPO版权条约》版权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二是数据或数据库编程。
2、关于权利。《WIPO版权条约》新增加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作者有权许可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3、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WIPO版权条约》要求缔约各方应在法律中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准许,规避(包括破解)由权利人为实现版权保护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侵权行为。
4、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WIPO版权条约》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去除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属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发行、广播、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复制品也属于侵权行为。“权利管理信息”包括: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权利所有人信息、作品使用条件以及相应数字或代码等。条约规定必须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加以保护。
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同年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本条约于1996年12月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
目 录
序 言
第1条: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第2条:版权保护的范围
第3条:对《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的适用
第4条:计算机程序
第5条:数据汇编(数据库)
第6条:发行权
第7条:出租权
第8条: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第9条: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第10条:限制与例外
第11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第12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第13条:适用的时限
第14条: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第15条:大会
第16条:国际局
第17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第18条: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19条:本条约的签署第20条:本条约的生效
第21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第22条:本条约不得有保留
第23条:退约
第24条:本条约的语文
第25条:保存人